Page 54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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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
1. 上年度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 AA 級以上的金融
機構;
2. 上年末淨資產在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四)擔保人不符合本條第(三)項所列條件的,保險機構
投資同一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發
行額的 10%,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
的 1%。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應按《保險機
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股票投資辦
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短期融資券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短期融資券,應是非金融企業按照《短期融
資券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在全國銀行間債券
市場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三十七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資券
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待償還短期融資券的餘額,不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淨資產的 40%;
(四)及時披露財務資訊,披露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總額、負
債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資產負債比率、EBITDA/利
息、速動比例、股東權益收益率等指標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