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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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淨資產的 4%;
                                        (三)投資同一期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份額,不得超過

                                              該期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發行額的 20%,餘額不得
                                              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淨資產的 1%。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與定向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的保險公司存在下列情況
                                        之一的,保險機構不得投資該保險公司定向募集的次級定期
                                        債務:

                                        (一)保險機構受保險公司控制;

                                        (二)保險機構控制保險公司;
                                        (三)保險機構與保險公司受同一協力廠商控制。

                             第六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應是國際開發性
                                        金融機構按照《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

                                        法》,經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同意發行的人民幣債券。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投資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可按資產配置需要

                                        和投資策略,自主確定投資總比例和單項比例。

                           第四章  企業(公司)債券投資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企業(公

                                        司)債券投資管理。

                             第一節  企業(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

                                        關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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