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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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淨資產的 4%;
(三)投資同一期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份額,不得超過
該期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發行額的 20%,餘額不得
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淨資產的 1%。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與定向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的保險公司存在下列情況
之一的,保險機構不得投資該保險公司定向募集的次級定期
債務:
(一)保險機構受保險公司控制;
(二)保險機構控制保險公司;
(三)保險機構與保險公司受同一協力廠商控制。
第六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應是國際開發性
金融機構按照《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
法》,經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同意發行的人民幣債券。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投資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可按資產配置需要
和投資策略,自主確定投資總比例和單項比例。
第四章 企業(公司)債券投資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按企業(公
司)債券投資管理。
第一節 企業(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
關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