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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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A-1 級或者相當於 A-1 級的
短期信用級別;
(二)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豁免信用評
級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必須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AA 級或者相當於 AA 級
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2. 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 BBB 級或者相當於 BBB
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同一發行人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
的,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
第三十九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短期融資券,應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短期融資券的餘額,計入企業(公司)債券的餘
額,合計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
季末總資產的 30%,其中,短期融資券餘額按成本價
格計算,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0%;
(二)投資一家企業(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餘額,計入
同一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累計不得超過該保險
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0%,其中,短期融資券餘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
(三)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司)短期融資券的份額,
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額的 10%,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
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