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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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的通知》和《次級債辦法》,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發行的次
級定期債務。
保險機構投資的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其發行人、次級定期
債務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下列比例規
定:
(一)投資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
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8%;
(二)投資一家銀行發行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累計不得超
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三)投資同一期單品種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的份額,不
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10%,餘額不得超過該保
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期限不得超過 6
年。
第五節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應是保險公司按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保監會批
准定向募集的次級定期債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下列比例規
定:
(一)投資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
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淨資產的 20%;
(二)投資同一家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