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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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的通知》和《次級債辦法》,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發行的次
                                 級定期債務。

                                 保險機構投資的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其發行人、次級定期
                                 債務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下列比例規
                                   定:

                                   (一)投資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
                                          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8%;

                                   (二)投資一家銀行發行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累計不得超
                                          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三)投資同一期單品種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的份額,不
                                          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10%,餘額不得超過該保

                                          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期限不得超過 6

                                   年。

                        第五節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應是保險公司按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國保監會批
                                   准定向募集的次級定期債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下列比例規
                                   定:

                                   (一)投資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
                                          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淨資產的 20%;

                                   (二)投資同一家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定期債務的餘額,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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