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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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金融債券投資

                           第九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金融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金融

                                   債券、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商業銀行次級
                                   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國際開

                                   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等。

                             第一節  中央銀行票據

                           第十條  保險機構投資中央銀行票據,可按資產配置需要和投資策略,自

                                   主確定投資總比例和單項比例。

                             第二節  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應是政策性銀行按照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的金融債券。
                                      保險機構投資的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券,應是政策性銀行按照

                                      《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次級債辦

                                      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
                                      資格審查,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
                                      行的次級債券。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可以免于信用
                                      評級。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可按資產配置
                                      需要和投資策略,自主確定投資總比例和單項比例。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定向發行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或私募發行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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