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34

518





                      七、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憑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證券帳戶確
                          認函》,委託託管人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保險機構投資者原有證券帳戶,一律不得進行股票投資。原有證券帳

                           戶清理規範事項另行通知。
                      八、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必須指定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與託管人處

                          開立的專用存款帳戶之間資金的劃出劃回,參與一級市場申購的資金
                          劃撥,必須通過專用存款帳戶進行。

                      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必須通過自有的獨立席位進行受託資產的股票交
                          易。申請辦理股票投資專用席位,應當憑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
                          門的《席位確認函》,到證券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保險機構投資者租用證券經營機構席位的,該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符合

                           《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租用的席位不得與證券經營機構的
                           自營席位及其他非自營席位聯通。

                      十、保險機構投資者實行資產全託管制度的,應當將全部股票、銀行存
                          款、央行票據、國債、企業債、金融債、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委

                          託託管人保管,並將有關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交由託管人管理。
                      十一、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與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

                             構、託管人等相關機構,做好有關席位、證券帳戶、交易、清算等
                             環節的各項技術銜接工作,確保機房設施、電腦設備、作業系統軟

                             體、資料庫軟體、通訊設備等系統安全準確運行和資訊暢通。
                      十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守法守規,依

                             規運作,依法接受監管。保險機構投資者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
                             五條的規定,不得將股票資產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發放

                             貸款或提供擔保。如違反《暫行辦法》、《託管指引》等法規的,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