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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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憑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證券帳戶確
認函》,委託託管人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保險機構投資者原有證券帳戶,一律不得進行股票投資。原有證券帳
戶清理規範事項另行通知。
八、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必須指定專門的銀行帳戶,用於與託管人處
開立的專用存款帳戶之間資金的劃出劃回,參與一級市場申購的資金
劃撥,必須通過專用存款帳戶進行。
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必須通過自有的獨立席位進行受託資產的股票交
易。申請辦理股票投資專用席位,應當憑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
門的《席位確認函》,到證券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保險機構投資者租用證券經營機構席位的,該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符合
《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租用的席位不得與證券經營機構的
自營席位及其他非自營席位聯通。
十、保險機構投資者實行資產全託管制度的,應當將全部股票、銀行存
款、央行票據、國債、企業債、金融債、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委
託託管人保管,並將有關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交由託管人管理。
十一、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與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
構、託管人等相關機構,做好有關席位、證券帳戶、交易、清算等
環節的各項技術銜接工作,確保機房設施、電腦設備、作業系統軟
體、資料庫軟體、通訊設備等系統安全準確運行和資訊暢通。
十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守法守規,依
規運作,依法接受監管。保險機構投資者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
五條的規定,不得將股票資產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發放
貸款或提供擔保。如違反《暫行辦法》、《託管指引》等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