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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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過失與差錯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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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託管人變更;

                                      (十)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

                                      (十一)禁止行為;
                                      (十二)保密條款;
                                      (十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託管人從事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
                                      (二)將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與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混合管
                                            理;

                                      (三)將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與其他機構的託管資產混合

                                            管理;
                                      (四)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五)利用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及相關資訊為自己或者他
                                            人謀利;

                                      (六)國家規定和託管協議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向中

                                      國保監會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控股股東;
                                      (三)實收資本變化;

                                      (四)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五)國家規定和託管協定約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更換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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