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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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過失與差錯責任承擔;
(八)託管費用及計提方法;
(九)託管人變更;
(十)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
(十一)禁止行為;
(十二)保密條款;
(十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託管人從事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
(二)將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與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混合管
理;
(三)將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與其他機構的託管資產混合
管理;
(四)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五)利用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及相關資訊為自己或者他
人謀利;
(六)國家規定和託管協議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向中
國保監會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控股股東;
(三)實收資本變化;
(四)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五)國家規定和託管協定約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更換託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