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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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承辦託管業務的專門資訊系統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
                                      割系統;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託管保險公司股
                                      票資產的投資監督和績效評估能力;

                               (六)具有符合有關監管機構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
                                      與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近三年託管業務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受到有關監
                                      管機構處罰;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 80 億元人民幣,並具有 3
                               年以上託管經驗,外國銀行分行的實收資本按其總行計算。

                               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按照規定需要相關

                               監管機構批准或者需要向監管機構備案的,應當按照相關監管機
                               構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開立專用存款帳戶和證券帳戶;
                               (三)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

                                      託管股票資產的清算交割;
                               (四)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發現違法

                                      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有關協議約定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保險
                                      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保監會報告;

                               (五)負責保險公司託管股票資產的估值;
                               (六)根據託管協定約定,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出具

                                      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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