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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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承辦託管業務的專門資訊系統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
割系統;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託管保險公司股
票資產的投資監督和績效評估能力;
(六)具有符合有關監管機構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
與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近三年託管業務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受到有關監
管機構處罰;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 80 億元人民幣,並具有 3
年以上託管經驗,外國銀行分行的實收資本按其總行計算。
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按照規定需要相關
監管機構批准或者需要向監管機構備案的,應當按照相關監管機
構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開立專用存款帳戶和證券帳戶;
(三)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
託管股票資產的清算交割;
(四)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發現違法
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有關協議約定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保險
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保監會報告;
(五)負責保險公司託管股票資產的估值;
(六)根據託管協定約定,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出具
股票資產託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