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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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5]13 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

                           見》,規範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交易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保障被保
                           險人利益,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就保險機

                           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證券帳戶、交易席位、資金結算等有關問題通知如
                           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的保險資金投資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根據
                               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為保險機構投資者申請代理開立證券帳戶。證

                               券帳戶按保險產品名稱開立,帳戶名稱為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和保險

                               產品名稱的聯名,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
                               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確認函的證券帳戶名稱為準。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

                               (一)獨立席位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專門用於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

                                      用席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
                                      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
                               (二)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

                                      保監會提供符合《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

                                      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履行職責的承諾書。中國保監會從資產規
                                      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研究能力、市場地位等
                                      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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