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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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4]94 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
見》的有關精神,穩妥有序地推進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進入資本市
場,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管道,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品種,有效分散投
資風險,我會經研究決定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
轉債”)。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投資的可轉債應當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發行,符
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券實施辦法》(2001 年 4 月 26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2
號)規定的可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二、保險公司投資可轉債納入企業債券投資中,按照《保險公司投資企業
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3]74 號)管理。
保險公司投資可轉債餘額計入企業債券投資餘額內,合計餘額按成本
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20%。
保險公司同一期單品種可轉債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可轉債發行
額的 15%或保險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2%,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三、保險公司應審慎投資可轉債。保險公司投資的可轉債暫不得轉換成股
票。轉換方法將另行規定。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可轉債比照本通知執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