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15

499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高級管理
                                        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年度述職報告制度及定期談話制度。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高級管理
                                        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離任審計制度。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部

                                        門負責人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應向中國
                                        保監會及時報告,並說明其離職的原因。


                           第五章  檢查、監督與評價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有獨立於資金運用業務的部門,負責對保險資金
                                        運用有關風險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報告。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有獨立於投資運作的部門,負責對受託
                                        管理保險資金和自有資金的運用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報

                                        告。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對保險資金運用進行全面、

                                        系統的內部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
                                        制的監督檢查結果應向董事會報告。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應重視和
                                      支援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監督檢查工作,保證監督檢查工作

                                      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於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和風險控制
                                      制度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保險資金的,可以向受
                                        託管理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派駐監督人員,該監督人員代表

                                        委託人監督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履行資產委託管理協定的執行
                                        情況,但不得干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正常業務。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