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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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會計崗位不得有人員重疊。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保險資金運用的會計核算
應合規、及時、準確、完整,變更會計核算政策應經董事會
批准,確保會計核算政策的一貫性。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
各會計崗位的職責,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不能由一人獨自操
作全過程。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
轉,應當採取以下會計控制措施:
(一)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
一系列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二)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帳簿,
有效控制會計記帳程式;
(三)建立會計覆核制度,通過會計覆核和業務覆核防止產
生會計差錯。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
的估值程式,公允反映保險資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
點的價值。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規範保險資金運用的清算交割程式,及時準確地
完成清算。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採用實物盤點等措施,定期
對現金、銀行存款、各種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資產進行核
對,保證賬實相符。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
財務交接制度,財務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