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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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會計崗位不得有人員重疊。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保險資金運用的會計核算

                                        應合規、及時、準確、完整,變更會計核算政策應經董事會
                                        批准,確保會計核算政策的一貫性。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
                                        各會計崗位的職責,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不能由一人獨自操
                                        作全過程。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

                                        轉,應當採取以下會計控制措施:
                                        (一)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
                                              一系列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二)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帳簿,

                                              有效控制會計記帳程式;
                                        (三)建立會計覆核制度,通過會計覆核和業務覆核防止產

                                              生會計差錯。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

                                        的估值程式,公允反映保險資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
                                        點的價值。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規範保險資金運用的清算交割程式,及時準確地
                                        完成清算。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採用實物盤點等措施,定期
                                        對現金、銀行存款、各種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資產進行核

                                        對,保證賬實相符。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

                                        財務交接制度,財務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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