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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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對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應進行定性分
析,並採用統計分析方法,通過設置量化指標,對風險進行
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制定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有專門的部門負責保險資金
運用的風險管理,並配備足夠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的評估和監
控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風險分析和評估系統,分析保險資金、投資組合
在不同市場、不同情景下的風險狀況以及可能遭受的
損失,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風險決策提供定性、
定量風險分析報告。對重大突發事件、市場出現異常
的情況應及時提供交易情況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是否符合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風
險控制制度、風險限額和風險容忍度的要求;
(三)監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是否符合資產委託
管理協定和投資指引的要求;
(四)對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動態監控。
第三十八條 負責風險管理的部門對所有保險資金運用活動有知情權,有
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資料、資料和
細節,有權列席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應定期瞭
解保險資金運用所面臨的風險。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控制量化
指標體系,保證風險控制工作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
量化指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合規性指標、財務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