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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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統,對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應進行定性分
                                        析,並採用統計分析方法,通過設置量化指標,對風險進行
                                        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制定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有專門的部門負責保險資金

                                        運用的風險管理,並配備足夠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的評估和監
                                        控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風險分析和評估系統,分析保險資金、投資組合

                                              在不同市場、不同情景下的風險狀況以及可能遭受的
                                              損失,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風險決策提供定性、

                                              定量風險分析報告。對重大突發事件、市場出現異常
                                              的情況應及時提供交易情況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是否符合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風
                                              險控制制度、風險限額和風險容忍度的要求;

                                        (三)監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是否符合資產委託
                                              管理協定和投資指引的要求;

                                        (四)對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動態監控。
                           第三十八條  負責風險管理的部門對所有保險資金運用活動有知情權,有

                                        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資料、資料和
                                        細節,有權列席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應定期瞭
                                        解保險資金運用所面臨的風險。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控制量化
                                      指標體系,保證風險控制工作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

                                      量化指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合規性指標、財務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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