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05

489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資金性質或來源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保
                                      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受託管理同

                                      一保險公司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應由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員分
                                      別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部門與風險控制、財務、稽核等部門之間,
                                      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應建立暢通的資訊傳遞機

                                      制,各機構、部門和崗位之間應有清晰的報告關係,保證各環
                                      節的操作資訊得到有效的溝通、執行以及檢查、評價和回饋,

                                      構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資訊平臺。

                           第四章  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資產負債管理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應遵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遵循安全性、流

                                      動性、收益性原則,防範因資產、負債在數量、期限、成本、
                                      收益和流動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產生的風險。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經營戰略、方針和保險資金的特性
                                      提出資產戰略配置計畫;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應依據董事會的

                                      資產戰略配置計畫,在對保險資金來源、期限、收益要求、流

                                      動性要求、風險容忍度和償付能力等負債特徵指標進行研究分
                                      析的基礎上,結合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市場情況,制定
                                      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指引。

                                      投資指引應包括投資範圍、資產的戰略配置、投資許可權分
                                      配、投資限制、績效考核等內容。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在制定資產戰略配置計畫和投資
                                      指引時應有專業資金運用管理人員參加。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