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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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資金性質或來源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保
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受託管理同
一保險公司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應由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員分
別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部門與風險控制、財務、稽核等部門之間,
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應建立暢通的資訊傳遞機
制,各機構、部門和崗位之間應有清晰的報告關係,保證各環
節的操作資訊得到有效的溝通、執行以及檢查、評價和回饋,
構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資訊平臺。
第四章 風險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資產負債管理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應遵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遵循安全性、流
動性、收益性原則,防範因資產、負債在數量、期限、成本、
收益和流動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產生的風險。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經營戰略、方針和保險資金的特性
提出資產戰略配置計畫;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應依據董事會的
資產戰略配置計畫,在對保險資金來源、期限、收益要求、流
動性要求、風險容忍度和償付能力等負債特徵指標進行研究分
析的基礎上,結合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市場情況,制定
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指引。
投資指引應包括投資範圍、資產的戰略配置、投資許可權分
配、投資限制、績效考核等內容。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在制定資產戰略配置計畫和投資
指引時應有專業資金運用管理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