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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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定期債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4]23 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品種,改善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有效分
散風險,現決定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
債”)。為加強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投資的次級債應當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發
行,符合《關於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銀監發
[2003]25 號)規定的銀行定期次級債務。
二、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比例投資次級債。投資次級債的餘額按成
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8%;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
次級債比例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 1%;投資一期次級債
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次級債發行量的 20%。
三、保險公司不得投資期限超過 6 年的次級債。
四、保險公司只能投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行的
次級債。
五、保險公司投資次級債,要注意防範利率風險,投資固定利率次級債和
浮動利率次級債相結合,力求投資品種多樣化。
六、保險公司投資次級債,應在每筆次級債業務發生後 10 日內,將與商業
銀行簽定的投資次級債的協定影本報告保監會。
七、保險公司購買次級債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公司分支機
構不得購買次級債。
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次級債按本通知執行。
九、外資保險公司在華一級分公司投資境內次級債,按本通知執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