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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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完善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制度,並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
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資訊溝通與回饋、監督與評價
等要素。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
資產管理公司。
第二章 風險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體系應
遵循以下原則:
(一)獨立制衡原則,保險資金運用各相關機構、部門和崗位的
設置應權責分明、相對獨立、相互制衡;
(二)全面控制原則,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的過程應涵蓋資金
運用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各級人員以及與保險資金運
用相關的各個環節;
(三)適時適用原則,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體系應同所處的環
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控目標,並根據保險公
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適時進行相應
的更新、補充、調整和完善;
(四)責任追究原則,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的每一個環節都要
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制度的直接責任人、以
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問責。
第六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制度應滿
足以下要求:
(一)能夠確保資金運用的合法合規、內部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
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