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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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逐級問責,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授權標準和程式,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

                                              時效和責任,確保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所有業務的
                                              授權應採取書面形式;

                                        (二)各機構、部門和崗位應有詳細的職責說明,各崗位人
                                              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
                                              範圍內承擔責任;

                                        (三)保證許可權的適當分配和授權的有效實施,根據對已

                                              獲授權的機構、部門和人員的評價結果,及時進行改
                                              進、調整或糾正。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決策許可權可實行總額
                                        控制或比例控制。投資決策授權應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

                                        授權標準、授權程式以及越權的處理等。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依據董事會的授權、保險公司的資金

                                        運用部門依據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授權在各自的許可權內進行
                                        相應的投資決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層依據董事會

                                        的授權進行投資決策。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研究、論證、決策和實

                                        施的程式,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流程。
                           第二十七條  投資決策應有充分的依據,有書面記錄,有關責任人應在記

                                        錄上簽字,重要投資決策應有詳細的研究報告。保險公司和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清晰的崗位職責、嚴密的研究工作

                                        流程、標準化報告格式、科學、規範的研究方法和有效的品
                                        質評價體系,確保研究報告的客觀、獨立和準確。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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