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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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品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包括利率、匯率、價格波動率
等)、信用風險指標、流動性風險指標、操作風險指標、資產
負債匹配風險指標等。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至少對以下保險資金運用風
險實行有效的監控和管理:
(一)市場價格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
制,對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二)信用風險,建立公允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分別對交
易對手、經紀人、仲介機構和投資品種的信用風險進
行有效的評估和防範;
(三)利率、匯率風險,建立必要的利率、匯率風險管理制
度,對利率、匯率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和管理;
(四)流動性風險,建立合理的流動性評價標準和管理策
略,結合負債的流動性要求有效地管理流動性風險;
(五)操作風險,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消除因人為錯
誤、系統失靈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所產生的操作風險,
保障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體系有序規範運行;
(六)違法違規風險,建立規範的合規性審查制度,保險資
金運用合同等相關檔的起草、修改或簽訂應有法律專
業人士獨立審查和參與。保險資金運用的各環節必須
內含合規性審查程式。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借鑒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理
論和風險管理技術,進行資產管理、制定資產管理策略,通
過對所持有資產的風險價值的評估和計量,對投資組合進行
調整,以分散和規避保險資金運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