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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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品種的選擇標準,投資決策應在此標準上進行。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決策應符合設定的風險
                                   容忍度要求。


                        第三節  投資交易管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部門內部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設立獨立的

                                 交易部門,對投資過程中的各種交易風險進行有效地控制,確
                                 保投資交易的順利進行。

                                 投資交易應實行集中交易制度。集中交易是指保險資金運用的
                                 所有交易指令必須由獨立的交易部門負責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於交易所內交易,所有的投資指令應經交易部門審核,確
                                   認其合法合規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非交易所內交易,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對經辦
                                   人員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密切監控交易過程中的談

                                   判、詢價等關鍵環節,談判、詢價應與交易執行相分離。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

                                   警系統和回饋系統,集中交易場所應有完善的安全設施和嚴
                                   格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應執行嚴格的
                                   公平交易制度,確保不同性質或來源的保險資金的利益能夠

                                   得到公平對待。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每日的交易記錄應及時核對並存檔。

                        第四節  風險技術系統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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