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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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監督和回饋系統。
                      第十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同時負責投資

                               決策、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部門的管理,應維護風險控制部門職
                               能的獨立性。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應實行集中管理、專業化運作,保險資金的戰略配置
                                 與戰術配置、投資決策與投資交易職能應相互分離。專案評

                                 審、投資決策、交易執行、資金清算、會計核算、風險控制等
                                 部門和崗位之間應相互獨立。

                                 保險資金應由保險公司專業資金運用部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以及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其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運用。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的非專業資金運用部門不得從事
                                 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協力廠商託管機制。保險公司選擇託管機構應
                                 對其信用狀況、清算能力、帳戶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績

                                 效評估能力等進行嚴格的考核,託管機構的資格應符合中國保
                                 監會的有關規定。

                                 對保險公司非市場交易性、低風險的投資品種也可採用內部存
                                 管方式。內部存管是指由保險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獨立承擔保險

                                 資金存管職責的一種資金管理方式,承擔內部存管的職能部門
                                 應與投資交易部門隔離,並同時具備帳戶管理、風險管理、績

                                 效評估等功能。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有專門部門負責保險資金的委託事務,評價委託資

                                 產的風險狀況、受託管理機構的投資業績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有效的資產隔離制度,實

                                 行公平、公正的投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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