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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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問題;
                                      (三)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與過去採用

                                            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說明改變的原因和對準備金結
                                            果的影響;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採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
                                      (五)上一次準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
                                      (六)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

                                      (七)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險種的週期性、

                                            保險費基準費率、風險調整係數、賠付率、費用率和退
                                            保率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八)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賠款案件數發生規
                                            律、結案規律、案均賠款變化規律、承保實務、理賠實

                                            務、分保安排和額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業務險種或類別提取準備金,並分別按再

                                        保前、再保後報告準備金提取結果。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準備金評估報

                                        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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