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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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
(三)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與過去採用
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說明改變的原因和對準備金結
果的影響;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採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
(五)上一次準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
(六)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
(七)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險種的週期性、
保險費基準費率、風險調整係數、賠付率、費用率和退
保率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八)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賠款案件數發生規
律、結案規律、案均賠款變化規律、承保實務、理賠實
務、分保安排和額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業務險種或類別提取準備金,並分別按再
保前、再保後報告準備金提取結果。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準備金評估報
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