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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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佈、經驗資料等因素採用至少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提
取:
(一)鏈梯法;
(二)案均賠款法;
(三)準備金進展法;
(四)B-F 法等其它合適的方法。
第十五條 對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應當採取逐案預估法提取;對間接理
賠費用準備金,採用比較合理的比率分攤法提取。
第十六條 對含投資或儲蓄成分的保險產品,其風險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
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不得貼現。
第四章 準備金的報告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準備金的提
取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
準備金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的目的;
(二)聲明報告所採用的方法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三)對準備金提取的精算評估意見;
(四)對準備金評估的詳細說明;
(五)對報告中特定術語及容易引起歧義概念的明確解釋。
第二十條 對準備金評估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險種或類別的明確劃分標準和名稱;
(二)險種或類別資料的完備性、準確性,並說明資料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