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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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佈、經驗資料等因素採用至少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提
                                 取:
                               (一)鏈梯法;

                               (二)案均賠款法;

                               (三)準備金進展法;
                               (四)B-F 法等其它合適的方法。

                      第十五條  對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應當採取逐案預估法提取;對間接理
                                 賠費用準備金,採用比較合理的比率分攤法提取。

                      第十六條  對含投資或儲蓄成分的保險產品,其風險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
                                 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不得貼現。


                      第四章  準備金的報告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準備金的提

                                 取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

                                 準備金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的目的;

                                 (二)聲明報告所採用的方法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三)對準備金提取的精算評估意見;

                                 (四)對準備金評估的詳細說明;
                                 (五)對報告中特定術語及容易引起歧義概念的明確解釋。

                      第二十條  對準備金評估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險種或類別的明確劃分標準和名稱;

                                 (二)險種或類別資料的完備性、準確性,並說明資料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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