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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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保監會令(2004)1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督管理,保證保險公
司穩健經營和償付能力充足,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
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
傷害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財
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
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四條 經營本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
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謹慎性原則,評估各項準
備金,並根據評估結果,準確提取和結轉。
第二章 準備金種類
第五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
備金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責任準備金。
第六條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
提取的準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
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以及為保
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