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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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部門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市場發展狀
                                 況及保險資金運用的特點,對資產戰略配置計畫和投資指引提
                                 出建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產品、精算、財務等部門與資金運用部門或保險資

                                 產管理公司應就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的資產負債管理問題進行
                                 充分交流,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部門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資產戰
                                 略配置計畫和投資指引進行資金運用。

                        第二節  投資決策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決策應嚴格遵守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範圍、投資限制等
                                   要求。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的投資決策應包括以下

                                   內容:
                                   (一)審議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的規章制度、決策程式及授權

                                          制度;
                                   (二)確定資產的戰略配置計畫、投資策略以及戰略配置計

                                          畫執行過程中的靈活度範圍;
                                   (三)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模式;

                                   (四)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容忍度;
                                   (五)確定選擇、限制或放棄持有某類資產的條件和指標;

                                   (六)制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方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

                                   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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