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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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應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
                                   的檢查情況和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對落
                                   實情況跟蹤檢查。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每年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資產負債匹配報告》。

                                   資產負債匹配報告應包括戰略配置、缺口管理、情景分析、
                                   壓力測試等方面的內容。如有調整變動,應在董事會形成決
                                   議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資金運用

                                   的風險控制制度文本、資產委託管理協定、託管協定以及有
                                   關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的監督檢查報告。

                      第七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
                                   實行動態監管,各公司應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將有關資料

                                   與中國保監會的動態監管系統連接。
                      第七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金運用

                                   風險控制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也可委
                                   託專業仲介機構對各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進行評估。

                      第七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將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建設作為確定保險公
                                   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金運用業務範圍、對保險公司和保

                                   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評級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和條件。
                      第七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可通過適當方式將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

                                   司風險控制的檢查、評估情況向社會披露。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條         本指引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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