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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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所有傳統保險產品和分紅保險產品,申報的
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投資者上年末總資產的 10%,申報的
股票數量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保險機
構投資者的單個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申報的金
額分別不得超過該產品帳戶資產的總額,申報的股票數量分別
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申購股票後,持有 1
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可通過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
和證券經營機構查詢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交易情況。證券交易
所、中國結算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並按中國保
監會的要求向其提供監管所需的資訊。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直接到中國結算公司開立國債、基金專用證券帳戶,
應當出具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確認函。
七、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視同境內保險機構法人管
理,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等有關手續。
八、本通知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的修改和變
更,由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商定。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