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28
512
(三)有關託管業務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人員配置情況;
(四)保管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資訊系統和安全設施的說明;
(五)中國保監會出具的託管人審核意見書;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委託一個託管人託管股票資產。
多家保險公司共用一個股票交易席位的,應當選擇同一託管
人。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保險公司股
份超過 10%,不得擔任該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人。
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股
份超過 10%,不得選擇該機構託管其股票資產。
第四章 託管協議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進行股票資產託管,應當與託管人簽訂協定。託管協
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託管資產範圍;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三)資金清算、會計處理、資產估值原則與要求;
(四)託管服務專案,包括辦理專用存款帳戶、開設並管理證
券帳戶、保管資產憑證,負責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監
督投資、管理託管資產檔案、出具託管報告;
(五)雙方授權人員的指定與變更,包括人員名單、授權的許
可權、期限、預留的簽字、印鑒、公章或業務章等事
項;
(六)防範錯誤操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