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528

512





                               (三)有關託管業務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人員配置情況;
                               (四)保管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資訊系統和安全設施的說明;
                               (五)中國保監會出具的託管人審核意見書;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委託一個託管人託管股票資產。
                                 多家保險公司共用一個股票交易席位的,應當選擇同一託管
                                 人。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保險公司股

                                 份超過 10%,不得擔任該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人。
                                 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股
                                 份超過 10%,不得選擇該機構託管其股票資產。


                      第四章  託管協議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進行股票資產託管,應當與託管人簽訂協定。託管協

                                 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託管資產範圍;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三)資金清算、會計處理、資產估值原則與要求;

                                 (四)託管服務專案,包括辦理專用存款帳戶、開設並管理證
                                        券帳戶、保管資產憑證,負責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監

                                        督投資、管理託管資產檔案、出具託管報告;
                                 (五)雙方授權人員的指定與變更,包括人員名單、授權的許

                                        可權、期限、預留的簽字、印鑒、公章或業務章等事
                                        項;

                                 (六)防範錯誤操作措施;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