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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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保險公司規範、健康、有序地進行股票資產託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管理暫行辦
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
業金融機構簽訂託管協議,委託其保管股票資產、負責清算交
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等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商業銀行以及其他專業金融機構辦理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應
當遵守本指引。
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進
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託管人條件
第四條 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託
管人條件、根據託管協定履行託管職責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
金融機構。
第五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
制度;
(二)設有專門的託管部門;
(三)具有一定數量從事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