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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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不定期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投
資績效和風險評估報告,以及股票資產的託管資料,確保
提供資料的真實、準確,評估報告沒有虛假記載、重大遺
漏或者誤導性陳述。
(八)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
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 15 年以上;
(九)國家規定和託管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
供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履行第六條第(四)、
(七)項規定職責的承諾書。中國保監會從資產規模、公司治
理、託管經驗、內部控制和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商業銀行或者其
他專業金融機構從事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進行評估,並出
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章 託管人選擇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
構託管股票資產。
第九條 保險公司選擇託管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對備選股票
資產託管人的資本實力、信用狀況、託管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
績效評估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條 保險公司選擇託管人,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提供下列材料:
(一)金融許可證影本;
(二)最近 3 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