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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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當自託管協定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生效之日起 5 日內
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託管人應當每年及在託管協議終止之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其所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
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開展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時,不得進行不正當
競爭,不得壟斷市場。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保監
會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託管人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對該託管人的業務
不良記錄進行登記;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商中國銀監會
停止其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進行股票資
產託管,適用本指引。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指引有關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規
定。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