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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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應當自託管協定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生效之日起 5 日內
                                        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託管人應當每年及在託管協議終止之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其所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

                                        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開展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時,不得進行不正當
                                        競爭,不得壟斷市場。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保監

                                        會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託管人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對該託管人的業務

                                        不良記錄進行登記;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商中國銀監會
                                        停止其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進行股票資
                                        產託管,適用本指引。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指引有關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規
                                        定。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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