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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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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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管理,防範投資運作風險,根據《保險機構
                      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保險公司

                      股票資產託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託管指引》)等規定,現將保
                      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產險、壽險資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資策略方案,
                          並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股票投資業務申請。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餘額,傳統保險產品按成本價格計

                                 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年末總資產扣除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資產
                                 和萬能保險產品資產後的 5%;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股票比

                                 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為該產品帳戶資產的 100%;萬能
                                 壽險產品投資股票的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該產

                                 品帳戶資產的 80%。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流通股本低於 1 億股上市公司的成本餘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含投資連結、萬能壽險
                                 產品,下同。)的 20%;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餘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的 5%;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並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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