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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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5]14 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管理,防範投資運作風險,根據《保險機構
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保險公司
股票資產託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託管指引》)等規定,現將保
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產險、壽險資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資策略方案,
並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股票投資業務申請。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餘額,傳統保險產品按成本價格計
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年末總資產扣除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資產
和萬能保險產品資產後的 5%;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股票比
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為該產品帳戶資產的 100%;萬能
壽險產品投資股票的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該產
品帳戶資產的 80%。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流通股本低於 1 億股上市公司的成本餘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含投資連結、萬能壽險
產品,下同。)的 20%;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餘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的 5%;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並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