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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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可轉換債券轉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轉入
本公司股票投資證券帳戶,一併計算股票投資的比例;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股票,應當在委託
協定中明確股票投資的資產基數和投資比例。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依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
行)》,立足於長期、穩健投資,建立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制度,實
施股票投資全過程風險控制,覆蓋每一個風險點。保險機構投資者應
當使用風險控制技術方法和手段,控制股票投資風險。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資產市場價值發生大幅波動,虧損超過本公司股
票投資成本 10%的,或者盈利超過本公司股票投資成本 20%的,應當
於 3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報告》。《報告》至
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股票資產市場價值及變動的情況;
(二)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指標、目前風險容忍度狀況以及執行控制
風險的情況;
(三)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
(四)股票資產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其他認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五、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託管人和證券
經營機構。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託管人應當與商業銀行總行簽訂託管
協議,不得將股票資產託管業務與託管人的有關業務掛鉤。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開設新的股票投資證券帳戶。保險機構投資者向
中國保監會提交股票投資的申請材料,除《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內容外,應當包括《證券帳戶申請書》、《席位申請書》,投資連
結、萬能壽險產品還應當包括產品批復檔(影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