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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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託管協議情節嚴重的;
(二)被依法取消託管業務的;
(三)依法解散、撤銷、破產或者被接管的;
(四)有關監管機構或者保險公司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
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職責的;
(五)國家規定和託管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託管人不得洩漏託管的保險公司股票資產運用情況和資料,法
律法規規定披露的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 託管人違反本指引或者託管協議約定,造成所託管保險公司股
票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及承擔民事責任,其賠償及民事
責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第十九條 託管人違反託管協議,利用所託管保險公司股票資產為自己或
者他人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於股票資產,法律、行政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更換託管人,原任託管人應當妥善保管託管的保險公
司股票資產和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託管人依法解散、撤銷、破產或者被接管時,其所託管保險
公司股票資產不得列入清算資產範圍。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與託管人簽訂股票資產託管協定,應當包含本章規
定的所有條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保險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
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與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變更或者終止資產託管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