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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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
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
(三)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
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資料的資訊安
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
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
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託管人應當按《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
業務指南》(見附件),開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涉及的帳戶管理、
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
(一)託管人負責所託管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交易的清算與交收。保險
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運作中出現的證券超買、賣空等行為,託
管人應當負責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交收責任,並報告有關監管部
門。
(二)託管人應當以其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用於其所託管的保
險資金的清算與交收。
(三)託管人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
司獲得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交易的結算資料,發現資料錯誤應當
與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核對。
(四)託管人作為證券交易所的資訊披露連絡人,要根據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要求,向交易所報送資訊披露資料,及時提醒保險
機構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應當遵循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帳戶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