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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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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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待償還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不超過該企業最近
                                          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的 40%;

                                   (五)擔保人的資信不得低於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六)及時提供執業律師出具的有關資訊披露的法律意見
                                          書;

                                   (七)及時披露財務資訊,披露內容至少包括資產總額、負

                                          債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資產負債比率、EBITDA/利
                                          息、速動比率、股東權益收益率等指標和資料;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

                                 評定的 AA 級或者相當於 AA 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應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
                                          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0%;

                                   (二)投資一家企業(公司)發行債券的餘額,累計不得超
                                          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10%;

                                   (三)擔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
                                          保的,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司)債券

                                          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 20%,餘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1. 上年度國內信用評級在 AA 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2.  鐵路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國家專項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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