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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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年末淨資產在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
                                                 業。

                                        (四)擔保人或者擔保方式不符合本條第(三)項所列條件
                                              或者規定的,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

                                              司)債券 的份額, 不得超過 該期單品 種發行額 的
                                              10%,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的企業(公司)債券,由中國保監會另
                                        行規定。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關
                                        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保人的資信不得低於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二)提供明確的償債計畫和擔保合同。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餘額,計入企業(公司)債券

                                              的餘額,合計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保險
                                              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0%;

                                        (二)投資一家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餘額,計入同一
                                              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累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

                                              上季末總資產的 10%,其中,可轉換公司債券餘額按
                                              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三)擔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可

                                              轉換公司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額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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