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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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年末淨資產在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
業。
(四)擔保人或者擔保方式不符合本條第(三)項所列條件
或者規定的,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
司)債券 的份額, 不得超過 該期單品 種發行額 的
10%,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的企業(公司)債券,由中國保監會另
行規定。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關
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保人的資信不得低於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二)提供明確的償債計畫和擔保合同。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餘額,計入企業(公司)債券
的餘額,合計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保險
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30%;
(二)投資一家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餘額,計入同一
企業(公司)債券的餘額,累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
上季末總資產的 10%,其中,可轉換公司債券餘額按
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
5%;
(三)擔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險機構投資同一期可
轉換公司債券的份額,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額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