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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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擠佔、挪用。
                                 保險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債券回購交易,應按保監會有

                                 關規定,建立交易對手選擇標準,回購融資額度應不高於該抵
                                 押債券的市場公允價格,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道德風

                                 險。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委託多個投資管理機構進行債券投資的,其債券投
                                   資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五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託管理多個保險公司和其他機構債券資

                                   產,應按保險公司和其他機構的資產配置要求,公平、公正
                                   地管理債券資產。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與受託管理資金在同一投資管道
                                   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計算。

                      第五十三條  保險機構選擇證券經營機構席位進行債券交易,該證券經營
                                   機構應符合《股票投資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與證券經營機構總公司簽訂經紀業務協議。協定
                                   至少應載明《股票投資辦法》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有關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更換
                                   證券經營機構的,保險機構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第五十五條  保險機構與債券資產託管人之間的資金劃撥和費用支付、保
                                   險機構與證券經營機構之間的費用支付必須採用轉帳方式。

                      第五十六條  保險機構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他非保險機構之間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出租、出借託管的各類債券;
                                   (二)簽訂債券委託投資代理協定;

                                   (三)直接或者變相非法轉移利潤,或者用其他手段進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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