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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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輸送,謀取不當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保險機構出租席位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供
符合《股票投資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履行職責的承
諾書。中國保監會將從資產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
信狀況、研究能力、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
審核意見書。
第五十八條 保險機構開立證券帳戶、租用席位,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
《證券帳戶申請書》和《席位申請書》,取得中國保監會資
金運用監管部確認函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報表、報告或者
其他事項:
(一)債券投資的相關報表;
(二)風險指標的計算方法和使用情況說明;
(三)與託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託管協定和債券經
紀業務協定副本;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不定期對保險機構債券投資的風險控制制度、
業務操作流程和信用風險評估系統等進行檢查,也可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對保險機構債券投資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核准保險機構可投資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有關
規定另行制定。新規定頒佈前,本辦法所稱信用評級機構適
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