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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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輸送,謀取不當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保險機構出租席位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供
                                        符合《股票投資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履行職責的承

                                        諾書。中國保監會將從資產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
                                        信狀況、研究能力、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

                                        審核意見書。
                           第五十八條  保險機構開立證券帳戶、租用席位,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

                                        《證券帳戶申請書》和《席位申請書》,取得中國保監會資
                                        金運用監管部確認函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報表、報告或者
                                        其他事項:

                                        (一)債券投資的相關報表;
                                        (二)風險指標的計算方法和使用情況說明;

                                        (三)與託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託管協定和債券經
                                              紀業務協定副本;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不定期對保險機構債券投資的風險控制制度、

                                      業務操作流程和信用風險評估系統等進行檢查,也可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對保險機構債券投資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核准保險機構可投資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有關
                                        規定另行制定。新規定頒佈前,本辦法所稱信用評級機構適

                                        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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