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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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投資計畫財產獨立於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
                               計畫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

                               的其他財產。受託人因投資計畫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
                               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計畫財產。

                      第六條  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畫管理提供服務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投資計畫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
                               產。

                               投資計畫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
                               他為投資計畫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

                               產生的債務相抵銷。不同投資計畫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
                               銷。

                               非因執行投資計畫產生債務,不得對投資計畫財產強制執行。
                      第七條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

                               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委託人應當審慎投資,防範風險。受
                               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畫管理提供服務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
                               勤勉的義務。

                      第八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
                               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專案的有關政策。

                               中國保監會與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
                               目的各方當事人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計畫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計畫,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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