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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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關係,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
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條 投資計畫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
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專案。
投資計畫可以採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
施專案。
第十一條 投資計畫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
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回報;
(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
效的擔保;
(五)已經投保相關保險;
(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
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專案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投資計畫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專案,
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籌資金不得低於專案總預算的 60%,且資金已經實際
到位;
(二)專案方資本金不得低於專案總預算的 30%,且資金已經
實際到位;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