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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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關係,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
                                   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條  投資計畫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
                                   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專案。

                                   投資計畫可以採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
                                   施專案。
                           第十一條  投資計畫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
                                            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回報;

                                      (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

                                            效的擔保;
                                      (五)已經投保相關保險;

                                      (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
                                            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專案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投資計畫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專案,
                                      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籌資金不得低於專案總預算的 60%,且資金已經實際
                                            到位;

                                      (二)專案方資本金不得低於專案總預算的 30%,且資金已經
                                            實際到位;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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