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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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資於投資計畫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於投資計畫的決議;
                                   (四)受託人、託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專案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 3 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 3 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檔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
                                   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
                                   由。

                      第二十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投資于投資計畫應當符合

                                   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

                                          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 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餘
                                          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

                                          的 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餘額,按成本

                                          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 20%;財產保險公
                                          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

                                          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 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帳戶投資的餘額,按成本價

                                          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專案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畫,確認投資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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