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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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於投資計畫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於投資計畫的決議;
(四)受託人、託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專案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 3 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 3 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檔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
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
由。
第二十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投資于投資計畫應當符合
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
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 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餘
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
的 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餘額,按成本
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 20%;財產保險公
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餘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
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 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帳戶投資的餘額,按成本價
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專案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畫,確認投資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