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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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  受託人與投資計畫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
                                        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後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專案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專案,評估專案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
                                              險;

                                        (三)設立投資計畫,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合同;

                                        (四)與專案方簽訂基礎設施專案投資合同,約定專案方書
                                              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並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
                                              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畫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畫財產銀行帳

                                              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畫事務,確保投

                                              資計畫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畫授權額度內,及時向託管人下達專案資金

                                              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畫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征得
                                              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畫收益,將到期投資
                                              計畫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託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
                                              續,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畫資訊,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
                                              提供相關材料,報告專案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專案建設或者運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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