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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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資訊,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
計畫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
畫約定解任受託人:
(一)受託人違反受託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託合同約定
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託人利用投資計畫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
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託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專案方不力,不能按期分
配並支付投資計畫應付收益和投資計畫財產;
(四)受託人向投資計畫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檔資料,或者
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
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
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託人。
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 30 日內委任
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被解任的,新受託人繼任前,原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
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
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承繼原受託人處理投資計畫事務的職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