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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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專案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專案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
                                              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畫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
                                              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畫執
                                              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 2 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 3 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
                                              象、無挪用受託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
                                      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低於 12 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
                                            少於 12 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

                                            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託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 3 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託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
                                        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畫申請,並報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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