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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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存投資計畫投資會計帳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
材料;
(十四)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畫;
(三)利用投資計畫違法轉移保險資金;
(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畫約定的職責;
(五)投資計畫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
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受託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根據投資計畫約定,按照委託人意
願,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託
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
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受託人與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
聯關係。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
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