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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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投資計畫投資的基礎設施專案,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准
                                 後,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投資計畫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
                                 (三)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

                                 (四)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投資計畫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法律檔:
                                 (一)投資計畫說明書;

                                 (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受託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

                                        資計畫專案名稱、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權利義務、經
                                        營期限和金額、投資計畫財產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

                                        費用和報酬、投資計畫財產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和承擔方
                                        式、違約賠償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三)委託人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託
                                        管財產範圍、投資計畫財產的收益劃撥、資金清算、會

                                        計核算及估值、費用計提、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四)受託人與項目方簽訂的投資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

                                        資金額及期限、資金用途及劃撥方式、專案管理方式、
                                        期限及品質保證、運營管理、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五)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的監督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
                                        括獨立監督人的監督範圍,超過限額的資金劃撥確認以

                                        及資金劃撥方式、專案管理運營、建設品質監督、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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