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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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投資計畫投資的基礎設施專案,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准
後,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投資計畫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
(三)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
(四)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投資計畫至少應當包括下列法律檔:
(一)投資計畫說明書;
(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受託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
資計畫專案名稱、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權利義務、經
營期限和金額、投資計畫財產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
費用和報酬、投資計畫財產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和承擔方
式、違約賠償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內容;
(三)委託人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託
管財產範圍、投資計畫財產的收益劃撥、資金清算、會
計核算及估值、費用計提、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四)受託人與項目方簽訂的投資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
資金額及期限、資金用途及劃撥方式、專案管理方式、
期限及品質保證、運營管理、違約賠償責任等內容;
(五)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的監督合同,合同至少應當包
括獨立監督人的監督範圍,超過限額的資金劃撥確認以
及資金劃撥方式、專案管理運營、建設品質監督、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