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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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 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範圍標準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範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

                                   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資訊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
                                   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範圍之內投資股票。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

                                   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
                                   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帳戶和資

                                   金帳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第三十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
                                   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有關股票交易獨立席位的管理辦法

                                   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的股票投

                                   資交易指令應當由獨立的交易部門和專職交易人員負責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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