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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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 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範圍標準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範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
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資訊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
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範圍之內投資股票。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
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
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帳戶和資
金帳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第三十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
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有關股票交易獨立席位的管理辦法
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的股票投
資交易指令應當由獨立的交易部門和專職交易人員負責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