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488
472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
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帳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
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
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
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
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保險機構投資者 10%以上股份
的,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該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的
股票。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資產託管人、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
券仲介機構,不得編造虛假交易記錄、財務資訊及其他資
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票,不得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