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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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
                                   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帳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
                                   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
                                          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
                                          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

                                          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保險機構投資者 10%以上股份
                                   的,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該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的

                                   股票。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資產託管人、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證

                                   券仲介機構,不得編造虛假交易記錄、財務資訊及其他資
                                   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票,不得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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