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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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
人民幣普通股票的 30%。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的具體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
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運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下列類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
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
(二)其價格在過去 12 個月中漲幅超過 100%的;
(三)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
出現嚴重虧損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 1 年
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股票。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餘額計入企業債券的投
資餘額,並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的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應當按成本價格計入
人民幣普通股票的投資餘額,並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票
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投資連結保險設立的投資帳戶,投資股票的
比例可以為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