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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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
                                      人民幣普通股票的 30%。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的具體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
                                      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運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下列類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
                                            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

                                      (二)其價格在過去 12 個月中漲幅超過 100%的;
                                      (三)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
                                            出現嚴重虧損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 1 年
                                            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股票。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餘額計入企業債券的投

                                      資餘額,並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的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應當按成本價格計入
                                      人民幣普通股票的投資餘額,並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票

                                      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投資連結保險設立的投資帳戶,投資股票的

                                      比例可以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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