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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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託從事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
                                      制指引》的規定;

                               (二)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三)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四)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
                               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

                                      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

                               (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
                               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
                                      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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